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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来源: 发表于:2015-04-23 点击量:9006

 

中共武汉市委文件
武发〔2011〕1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摘  要)
 
一、认识水利改革发展的新形势
二、明确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优先、统筹兼顾、人水和谐、政府主导、改革创新”原则,始终把水利作为全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举措,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进一步增强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配置能力、水生态保护能力和水务管理能力,实现水利可持续发展,走出一条具有武汉特色的水利现代化之路。
(二)目标任务。通过5—10年的努力,全面巩固和完善五大水利保障体系,为我市未来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一是完善设施健全、旱涝保收的农田灌排体系。基本完成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0.53提高到0.65以上;恢复和提高农田排涝标准,在城镇化区域实现农排标准向城排标准过渡;着力提高蔬菜基地排灌标准。“十二五”期间,重点围绕“菜篮子”工程,配套完善100万亩蔬菜基地水利设施;完成骨干大港大渠清淤疏浚和骨干泵站更新改造;都市农业基地水利配套区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水利防灾抗灾能力明显增强。二是完善综合配套、保障力强的防洪减灾体系。城市防洪能力达到长江总体防洪标准,防洪保护区防洪排涝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完善重点蓄滞洪区、重要湖泊和重点民垸防洪设施建设;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和大中型病险涵闸加固,完成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三是完善标准适宜、高效节约的水资源供给保障体系。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完善农村饮用水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年用水总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要求的控制标准。四是完善水质良好、生态健康的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体系。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标准,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基本形成引江济湖、渠系通联的城市生态水网;提升湖泊水质,恢复湖泊生态功能;加强水土保持,继续推进防洪与环境综合整治。“十二五”末,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75%,中心城区湖泊岸线固稳率达到100%,远城区湖泊完成勘界立桩、启动岸线整治和截污、严格限制审批新排污口。五是完善运转协调、管理科学的水务制度体系。强化水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水务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开拓市场融资渠道;巩固水管体制改革成果,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各种水事危机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加强水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水务科技创新。
三、着力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
(一)实施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大兴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农田水利设施薄弱环节。完善294个灌区和14个排涝水系水利设施建设,形成16万亩水利现代化示范区,提升174万亩都市农业板块水利配套区功能,完善117万亩一般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田水利现代化。“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2个大型灌区、9个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高标准推进中央和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区建设,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重点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和“当家塘”建设问题,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新建、改造576处中小型骨干泵站,实施骨干大港大渠清淤疏浚。加快推进一批大中型排涝泵站新建、扩建前期工作。
(二)实施供水安全保障工程。继续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户户通”工程,“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新增农村饮用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进一步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和水源工程建设,延伸集中供水管网。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农村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向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依法免征水资源费。合理布局新改扩建供水水厂。加大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
(三)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按照“以水养林、以林涵水、林水相依”的理念,继续加强黄陂北部山区,新洲沙河流域,江夏中部岗地,蔡甸318国道沿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九峰等重点水土流失区域,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完善监测网络体系,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四)实施抗旱能力建设工程。通过蓄、引、提、管道输送等骨干抗旱补源工程建设和调度,落实特大干旱条件下水源储备措施,提高水利抗旱能力。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和局部山丘地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健全市、区、乡和重点村的抗旱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旱情动态监测、预报制度。加强易旱地区人工增雨和调水能力建设,资源性缺水地区积极探索跨区域调水机制,提高抗旱和人畜饮水安全保障能力。
四、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我市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基数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大幅度增加市财政专项水利资金,市、区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市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市、区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建立公共财政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补助机制,加大公共财政的补助力度。市、区财政建立湖泊治理保护专项资金,确保公共财政对湖泊保护的投入。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等水利建设。继续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作用,引导农民积极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开展病险水库、中小河流、山洪防治等项目策划,强化项目效益优先、地方配套资金优先原则,积极争取中央、省对我市水利建设的投入。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三)加强水利基金和规费征收管理。
(四)加快水利融资创新。
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七、创新水利改革发展体制机制
八、加强对水利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是水利改革发展的责任主体,实行农田水利建设、防汛抗旱、饮水安全、水库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制,将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保护 “三条红线”、“土地出让收益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内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属地原则,严格湖泊保护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湖长制”。按照属地原则,将水利普查工作纳入各区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责任考核目标,并与市级水利项目安排挂钩。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利改革发展的监督,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腐败发生。要鼓励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水利事业,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加强水利队伍建设。
(三)形成全社会促进水利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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