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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范开展项目采购活动,更好落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现就从事采购工作正确选择使用采购合同范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学校各部门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类项目必须签订采购合同。
2.各采购部门签订合同应当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第三章“采购实施计划”章节条款规定,合理拟定采购合同条款。
3.政府采购项目、学校自行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类项目≧10万元;工程类项目≧20万元)应当使用学校制定的采购合同范本,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或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同意,可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或其它形式的合同文本,但合同内容要遵循合理和公平原则。
4.货物或服务类项目≧10万元;工程类项目≧20万元的采购合同文本应当经过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按学校合同管理审批流程审批,授权签署。
5.采购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实质性条款:采购标的名称、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6.属于部门采购项目(货物服务类项目<10万元;工程类项目<20万元),可对合同范本进行简化修订,但应具备第5条所列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
7.采购部门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对合同范本进行局部修改、补充和完善,但不得拟定有损学校权益的条款,也不应修改合同范本中的实质性条款。
8.货物类、工程类采购合同确需支付首付款的,首付款一般限定在合同总金额的30%(含)以内。
9.软件开发、课程开发、培训等教学服务类项目,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履约风险,合理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每阶段付款金额不应取合同金额的较高百分比。
10.对采购合同期限半年以上的服务项目(如维保、物业保洁、安保、学管等),采购部门应当按照“先服务、后付款”的公平原则,选择下一个月(季度)支付上一个月(季度)费用的分期付款方式,合理确定付款进度,加强动态考核,做好服务质量测评,将付款金额与服务质量挂钩。
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6.8